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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哈佛案,中文判决 Google Translated

已有 1298 次阅读2020-2-19 00:20 |系统分类:哈佛歧视案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v.President & Fellows of Harvard Coll.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Sep 28, 2018
346 F. Supp. 3d 174 (D. Mass. 2018)
简易判决的备忘录和交叉命令,  美国地区法官艾里森·D·布鲁克

此案涉及指控,哈佛大学学院的被告校长和院士维持了一项本科招生计划,该计划歧视美国亚裔,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第六章,美国第42条。 §2000d及以下(“标题VI”)。原告学生对公平招生公司(“ SFFA”)提出的其余主张包括:“对亚裔美国人的故意歧视”(第一项); “种族平衡”(第二项); “仅将种族作为入学决定中的“加分因素”使用失败”(计数III);和“种族中性替代方案”(计数V)。 [ECF No. 1,325]。 2018年6月15日,当事方针对所有指控提起交叉动议以寻求简易判决。 [ECF No. 412,417]。该动议于2018年7月27日和7月30日遭到反对[ECF第435、449号],答复摘要于2018年8月27日和8月30日提交。[ECF第484、510号]。几个有兴趣的非当事方以友善形式出现,支持或反对即决判决动议。计划于2018年10月15日开始就责任问题进行庭审。[ECF 405]。


出于此处所述的原因,在任何情况下都拒绝进行即席判决的交叉动议,而不会损害当事方在审判中重申自己的论点,与该命令一致。法院还将在审判中进一步审议法庭之友摘要中提出的论点。


某些与哈佛大学有关联的组织被允许以与以前被允许参加性格动作练习的个别学生相同或相似的术语出现为amici curiae [ECF No. 465]。 [ECF第52、244号]。自那时以来,SFFA一直试图打击这些组织的法庭之友摘要及其相关宣誓声明。 [ECF No. 471,479]。法院目前拒绝罢免这些文件,因为将它们纳入记录并不影响即决判决动议的解决。如果有的话,法院将进一步评估学生和其他组织可以参加审判的程度。 [ECF第52、518、532号]。


一,背景

2018年2月和2018年4月,在6月15日提起陈述性动议的最后期限之前,法院建议当事各方,由于其余的索赔似乎需要进行事实密集的调查,并且需要评估有争议的专家证词,因此可以做出即席判决对于当事双方和法院而言,这是一项耗时且重复的工作,而且鉴于即将进行的庭审,也许没有必要。 [ECF No. 384,402]。尽管哈佛同意,但SFFA争辩说,可以通过即决判决解决部分或全部索赔,同时承认法院在建议下采取任何处置性动议并进行审判是合理的。 [ECF No. 384]。参见Grutter诉Bollinger案,539 U.S. 306,317-18,123S.Ct。 2325,156 L.Ed. 2d 304(2003)(地区法院在忠告的指导下进行了交叉动议,以即决判决,并在对动议作出裁决之前进行了15天的庭审)。法院最终允许当事方提出处置性动议[ECF No. 387],但告诫说,如果这些动议引起实质性的事实纠纷,则当事方应期待简易程序予以拒绝。 [ECF 402]。


双方现已动议对所有方面进行简易判决。 SFFA为支持其动议,提交了一份900段的声明,称其为无争议事实[ECF No. 414-2](“ SFFA Facts”),其中约700项至少有部分争议[ECF No.437](“哈佛响应”)。 SFFA对[ECF No.452](“ SFFA回应”)提出异议,涉及哈佛大学278个据称无争议事实的段落[ECF No.420](“哈佛事实”),以及哈佛大学几乎所有的45段补充材料声明据称妨碍对SFFA进行简易判决的事实。 [ECF No. 437,511]。此外,双方的专家见证人-David Card [ECF 419-33、419-37],Ruth Simmons [ECF 419-28、419-34],Peter S. Arcidiacono [ECF 415-1, 415-2,415-3]和Richard D. Kahlenberg [ECF No. 416-1,416-2,416-3] –各自发表了多份专家报告,这些报告对报告中的关键实质性问题提出了许多相互矛盾的意见。案件。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事实无争议。


A.哈佛招生办公室

哈佛位于马萨诸塞州的剑桥,是一所文理学院,是美国最古老的高等教育机构。 SFFA事实¶4.它获得联邦财政资助,因此要遵守标题VI。 SFFA事实¶9.对于2019届学生,有37,000多人申请了哈佛大学的本科录取,其中26,000人是国内申请人。哈佛概况¶¶1. 5.超过8,000名国内申请者获得了完美的GPA转换成绩,超过5,000名国内申请者获得了完美的数学或口头SAT分数。哈佛事实¶6-8。哈佛大学录取了2003名2019届入学申请者。哈佛概况¶2。


SFFA不会针对国际申请人挑战哈佛大学的本科招生计划。

哈佛大学招生与财政援助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负责做出招生决策。 SFFA概况¶6.该办公室雇用大约40名招生人员,他们在招生办公室领导的指导下处理招生计划的大部分日常运作。 SFFA事实¶¶6、13-14。


就本诉讼而言,招生办公室的领导包括威廉·菲茨西蒙斯(William Fitzsimmons)为招生和财务援助主任,玛琳·麦克格拉斯(Marlyn McGrath)为招生主任,萨利·多纳休(Sally Donahue)为财务援助主任,尽管多纳休女士于7月退休。 2018年,杰克考夫曼(Jake Kaufman)现在担任财务援助总监。 SFFA事实¶¶13-15;哈佛的回应¶15.哈佛领导层的其他成员包括2007年至2018年6月30日哈佛前任校长德鲁·G·浮士德(Drew G. Faust),以及现任哈佛大学校长劳伦斯·巴科(Lawrence Bacow),他们曾或负责监督哈佛的所有学位。资助学校;文理学院院长迈克尔·史密斯(Michael D. Smith),负责监督哈佛文理学院和招生办公室以及其他学校和部门的行政,财务和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哈佛学院的院长Rakesh Khurana向史密斯院长汇报,并负责哈佛学生的本科教育和居住经验。 SFFA事实¶¶10-15;哈佛回应¶¶10-11。

B.申请哈佛

学生可以通过通常以11月1日为最后期限的“早期行动”计划或通常以1月1日为最后期限的“常规决策”计划向哈佛大学申请,但无论学生是否已申请,通常都适用相同的审查申请程序用于早期行动或常规决策。哈佛事实¶¶11-12。学生可以通过提交通用申请,通用大学申请或联盟申请进行申请。哈佛概况¶13.他们必须完成简短的补充说明其在学术领域,职业和课外活动中的兴趣以及这种兴趣的强度。哈佛事实¶14.申请人可以提交学术作品,艺术品或音乐或舞蹈表演的录音。哈佛事实¶15.通用申请书,通用大学申请书和联合申请书允许所有学生识别自己的种族(学生可以选择不止一个),但是哈佛大学并不需要他们这样做。哈佛实况¶¶16–18,20。申请者还可以在申请的其他部分(例如,他们的个人文章中)提供有关其种族的信息。哈佛事实¶17.提交申请后,哈佛校友亲自采访了大多数学生,并向招生办公室报告了他或她的反馈。哈佛事实¶21.总而言之,完整的应用程序文件通常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国籍,出生地和种族(如果披露);


2.有关申请人家庭的信息;


3.申请人的标准化考试成绩;

4.申请人的高中成绩单和成绩平均分;


5.申请人的高中提供的有关学校本身的信息,例如上大学的学生人数,可用课程,获得免费或减价午餐的学生比例以及社区的经济和人口状况;


6.申请人撰写的一篇或多篇论文;


7.申请人的高中辅导老师的来信;


8.至少有两封来自高中老师的推荐信,通常还有来自老师,主管或其他人的推荐信;


9.在许多情况下,哈佛校友访问者进行了详尽的多页评估;和


10.申请人对以下问题的答案:他或她预期的学术专心,课外和运动参与以及大学后的职业。

哈佛事实¶22。


C.申请审查

哈佛将其对申请文件的审查分为大约二十个(十八个国内和两个国际)地理区域,称为“资料袋”,其地理范围差异很大,但涵盖的申请数量大致相似。哈佛事实¶¶36-37; SFFA事实¶¶65-66。招生人员小组委员会(通常是三到六名“第一阅读者”,被分配到案卷中的特定区域)和高级招生人员充当“案卷椅子”,负责对特定案卷中的所有候选人进行初步评估。哈佛事实¶¶38–40。

招生办公室的“阅读程序”中包含有关招生人员应如何审查申请文件的书面指南,该指南每年分发给招生人员。 SFFA事实¶68.除其他事项外,阅读程序还规定了为每个应用程序分配数字等级的标准。 SFFA事实¶69.哈佛还对所有新雇用的招生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培训。 SFFA事实¶70.参加入职培训后,通常要求新招生人员与更高级的招生人员共享他们阅读的前50至100个申请文件,后者会提供有关新招生人员所指定等级的反馈。哈佛事实¶30; SFFA事实¶71.新招生人员的工作在工作的头几年受到更多高级招生人员的密切监控。 SFFA事实¶71。

1.第一读者和轻便折叠躺椅


为了开始评估应用程序,第一位读者阅读了他或她所在区域内高中的申请文件。哈佛实况¶41.首先,读者使用“摘要表”进行审核,该摘要表是两到三页的文件,其中预先填充了来自特定学生申请的信息,包括该学生的高中,公民身份,考试成绩,GPA,班级排名和种族。 SFFA事实¶74.摘要表还包含三个空白部分,第一级读者可以完成:“评分”,“注释”和“读者评论”。 SFFA事实¶74.“评分”部分包含十四个框,代表以下类别,申请人可以在其中获得数值分数:总体,学术,课外,运动,个人,老师推荐(最多四个),学校支持推荐,两名工作人员面试等级(总体和个人),以及两个校友面试等级(总体和个人)。 SFFA事实¶75.“注释”部分可用于简要概述应用程序或其他相关信息,“注释”部分可用于提供对应用程序的更广泛讨论。 SFFA事实¶¶76–77。


校友和招生人员在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后,根据与第一读者用于分配其评分的标准相似的标准来分配评分。 SFFA事实¶¶92–95。


在阅读了申请文件之后,第一位读者为申请人分配了学术,课外,运动,个人和整体评分,并对老师和指导顾问推荐信的强度进行了评分。哈佛事实¶¶43–45。在所有类别中,数字等级通常在1-4之间,其中1是最佳等级。哈佛事实¶¶46–47。招生人员可以给数字等级2或3加或减; 2+优于2,优于2。哈佛事实¶48; SFFA响应¶48。

学术等级根据成绩,考试成绩,推荐信,学术奖品和任何提交的学术作品总结申请人的学术成就和潜力。哈佛事实¶49.课外评价反映了申请人在高中期间参与活动的力量以及他或她在课堂外在哈佛做出贡献的潜力。哈佛事实¶53.运动等级考虑到了申请人对哈佛体育事业的潜在贡献以及申请人在高中时期的体育活动的实力。哈佛事实¶57.哈佛大学认为,个人评级“根据申请的各个方面,概括了申请人的个人素质,包括论文,推荐信,校友面试报告,个人和家庭困难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申请”和招生人员根据对申请人的“幽默,敏感,勇气,领导才能,正直,乐于助人,勇气,友善和许多其他素质”的评估来分配个人等级。哈佛事实¶¶59–60。推荐等级称为“学校支持”,旨在评估辅导员和老师推荐的强度。哈佛事实¶62; SFFA响应¶62.最后,总体评分旨在总结整个应用程序的强度,尽管它不是由公式确定的,也不涉及将其他评分相加。哈佛事实¶¶64–65。哈佛大学指示第一批读者通过“退后一步并考虑所有因素”来分配总体评分。 SFFA事实¶99.招生人员可以在分配总体评分时考虑种族,但在分配学术,课外,运动和个人评分时不应该考虑种族。哈佛事实119; SFFA事实¶214;哈佛回应214。


SFFA承认,第一位读者通过研究各种主观因素来确定个人评级,但也认为其他未列出的因素(例如申请人的种族)会影响个人评级。 SFFA响应¶60。

在第一位读者完成他或她的评估后,可以将申请文件发送到备案椅以进行进一步审查。哈佛事实¶67.主持人可以给与第一读者相同类别的评分,并添加书面评论。哈佛事实¶¶68-69。应用程序文件中会反映出第一位读者和主持人的分数以及其他读者的任何评论。哈佛事实¶70。


2.小​​组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会议


在第一位读者审核完每个申请之后,小组委员会开会,进一步评估其申请表中的申请。 SFFA事实¶113.小组委员会待审的第一位读者总结了该申请人候选人的优缺点。哈佛事实¶72.小组委员会成员然后讨论申请人,并集体决定向录取委员会传达有关录取的建议和支持水平。哈佛实况¶¶73,75.迪恩·菲茨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还据称还访问了小组委员会会议,以支持“教务长的兴趣清单”(Dean's Interest List)上的申请者,这是哈佛可能感兴趣的申请者清单。 SFFA事实¶¶294–295; SFFA响应¶73。


在所有小组委员会都决定推荐哪些申请后,整个招生委员会(约40人)开会,就这些申请做出最终决定。哈佛事实¶76; SFFA事实¶125.整个委员会包括(其中包括)所有阅读申请文件的招生人员,以及Dean Fitzsimmons,McGrath主任和财务援助主任。哈佛事实¶¶77-78。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正在讨论的申请的第一位读者向委员会作了介绍,通常强调申请人的实力。哈佛事实¶79.讨论结束后,全体委员会决定是否接纳,拒绝或候补候选人。哈佛事实80.在小组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会议上,每位招生官都有一票,多数票决定学生是被录取,被录取还是被拒绝。哈佛事实¶81; SFFA事实¶128.小组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成员可以将种族作为决定推荐或投票选拔哪些候选人来接受,拒绝或等待名单的因素。 SFFA事实¶¶236,250;哈佛回应¶¶251,264; [ECF No. 419-1 at 52-53]。


各方对于是否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每项申请还是仅在小组委员会建议接纳的申请或竞争性的申请中提出争议。参见SFFA事实¶¶125–26;哈佛回应¶¶125-26。


在开始整个委员会程序之前,迪安·菲茨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和董事麦克格拉斯(McGrath)主任收到一份称为“一页纸”的文件,其中包含有关将被录取的班级和上一年的被录取班级的统计数据和信息,包括有关性别,地域的信息。地区,预期集中度,经济援助,公民身份,种族和其他特征。 SFFA事实¶¶130,239;哈佛回应¶¶130,239.双方对录取过程中使用单页机的程度提出异议。

在全体委员会会议即将结束时,迪恩·菲茨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和主任麦克格拉斯(McGrath)主任确认了最终目标招生人数,并确定是否必须“招募”或从“招生”名单上的学生类别中删除任何申请者才能达到该目标。 SFFA事实¶134;哈佛回应¶134。


3.入学后审查


做出录取决定后,哈佛大学将进行某些招募工作,以鼓励被录取的学生参加哈佛大学,包括通过“访问学校计划”,该计划允许被录取的学生参观校园并了解哈佛。 SFFA事实¶¶138–139;哈佛事实142.被录取的学生必须在5月1日之前接受他们的录取通知。 SFFA事实¶140.如果5月1日以后入学的班级有空位,正式的招生委员会开会开会,用候补名单上的申请人填补其余的空缺。 SFFA事实141.哈佛还向某些申请人提供下一学年的延期入学。 SFFA事实¶¶145–146;哈佛回应¶¶145–146。


D.哈佛的既定使命和对多样性的追求

哈佛大学指出,其使命是“通过... ...通过文理科学教育的变革力量,为我们的社会教育公民和公民领袖”,并坚信“在多样化的生活环境中,在这里,学生与学习不同主题,来自各行各业,具有不断发展的身份的人们一起生活,从而加深了智力转变并创造了社会转变的条件。”哈佛事实¶¶82–83。 “从这种[哈佛]希望中,学生将开始通过了解自己想用自己的天赋和才能做什么,评估他们的价值和兴趣,以及学习如何为世界服务的方式来塑造自己的生活。 ”哈佛概况¶83.哈佛认为,要实现其教育使命,“它希望招收具有不同社会经济,地理和种族背景,广泛的学术,知识和课外兴趣与才干的班级;以及各种不同的生活经历,包括克服困难,从事公共服务等等。”哈佛事实¶¶84-85。 1996年,哈佛大学时任总统尼尔·鲁登斯汀(Neil Rudenstine)起草了一份报告,他在报告中解释了多样性对哈佛使命的重要性:


我们对卓越的承诺还意味着,我们将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寻找人才和前途广阔的学生。这种多样性本身并不是目的,也不是令人愉快但可有可无的附件。它是人类许多学习,理解和智慧所源自的实质。它提供了一种最强大的方式来创造智力和健壮性,从而带来更多的知识,以及对维持我们的公民社会至关重要的宽容和相互尊重。

哈佛事实¶86; [ECF No. 419-41 at 56]。 2015年,哈佛大学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由迪安·库拉纳(Dean Khurana)主持,负责研究学生身体多样性的重要性,该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学生身体的多样性如何促进哈佛人文科学的核心知识,社会和个人变革和科学教育。”哈佛事实¶¶87–88。该委员会赞同前总统鲁登斯汀的报告,并“强调并重申[哈佛]长期以来的观点,即学生的身体多样性,包括种族多样性,对于[哈佛的]教学目标和机构使命至关重要。”哈佛事实¶89; [ECF No. 419-45 at 3]。该委员会的报告描述了学生身体多样性如何积极影响哈佛的课程设置,住宿和课堂体验,课外活动,体育运动以及其他学习经历。 [ECF No. 419-45 at 8-18]。该委员会最终得出结论,学生的身体多样性“增强了我们所有学生的教育,使他们做好准备,在即将毕业的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担当领导角色,这对有效地教育男女生至关重要。哈佛学院。”哈佛事实90.哈佛艺术与科学学院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委员会的报告。哈佛事实¶91。


哈佛此前还曾在2014年6月召集了一个由教育学研究生院院长詹姆斯·瑞安(James Ryan)主持的大学范围的委员会,负责研究哈佛学生体型多样性的重要性,并评估哈佛能否实现这一目标。不考虑种族的多元化学生群体的教育收益(“瑞安委员会”)。哈佛事实145。瑞安委员会于2014年底停止了会议。哈佛事实146; 146 SFFA响应¶146。

2017年,哈佛大学成立了一个单独的委员会,以研究哈佛大学招生中的种族中性替代方案,该委员会由迪安·史密斯(Dean Smith)主持,迪安·菲茨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和迪安·库拉纳(Dean Khurana)担任其他委员会成员(“史密斯委员会”)。哈佛事实147.史密斯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有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并可行,以实现哈佛学生群体多样化所带来的好处。哈佛事实¶151. 2018年4月,史密斯委员会在9个月的时间里召开了七次会议后,史密斯委员会制作了一份报告,解释了该报告考虑了社会科学和其他文学,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专家报告。诉讼以及从哈佛几个办公室收集的其他信息,得出以下结论:


(1)如果哈佛大学在录取过程中不再考虑种族问题,尽管哈佛为招收多样化学生做出了所有其他努力,但非洲裔美国人和拉丁美洲学生在录取班级中的比例将急剧下降。将会大大增加,亚裔美国学生的比例也会略有增加。哈佛事实¶¶156–57。


(2)“由于在录取过程中消除种族因素而造成的种族多样性的显着下降将阻止哈佛实现其与多样性有关的教育目标”,因为“在差异明显较小的班级中的学生参与的机会减少了与来自不同背景和环境的同学并向他们学习……[这]将使学生失去为我们多元化和相互联系的国家和世界做出贡献和领导的准备。”哈佛事实¶159。

(3)不得将种族中立的做法结合起来,包括为招募多样化的班级做出更大的努力;增加经济援助;进一步强调地理多样性;招收更多转学生消除早期行动或推迟入场;更加重视申请人适度的社会经济背景;并且不再考虑申请人的考试成绩,遗产状况,父母在哈佛的工作,招募的运动员身份或列入教务长或主任的兴趣清单,将切实使哈佛获得多样化学生群体的教育收益,而又不会牺牲任何其他方面重要的教育和机构目标。哈佛事实¶164–212。


哈佛目前采用某些种族中立的做法来实现多样性:(1)将有关哈佛及其经济援助计划的材料邮寄给经济背景不佳的某些申请人; (2)在美国各地举行招募活动,包括在不经常将学生送到哈佛的地理区域中; (3)维持“第一代”计划,以鼓励其家庭中的第一代学生上四年制大学申请哈佛; (4)实施本科少数民族招生计划,以鼓励种族多样化的申请者群体; (5)提供完全基于需求的经济援助计划,以及(6)接待被录取的学生参加Visitas计划,该计划旨在使被录取的学生在哈佛生活。哈佛事实¶¶127–144。 SFFA在很大程度上质疑哈佛实施这些做法的有效性。 SFFA响应¶¶127–144。


院长费兹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保留了哈佛可能感兴趣的申请人列表。 SFFA事实¶¶294–295。尽管当事方提及的“董事利益清单”也据称可以确定哈佛特别感兴趣的候选人,但从记录中还不清楚是谁创建了董事名单或该名单与院长的利益清单的比较。 [ECF No 415-1 at 6]。

E.据称对亚裔美国人的歧视

以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争议,但是有必要进行讨论以提供对该案的更完整了解。 2012年11月,哈佛大学在接受哈佛校友撰写的杂志文章后,对哈佛大学长期存在“反亚洲招生偏见”的指控施加压力,该文章描述了哈佛招生计划中对亚裔美国人偏见的轶事和统计证据。 。 SFFA事实¶348–357。哈佛大学机构研究办公室(“ OIR”)对文章中的歧视指控进行了分析。 SFFA事实¶362–364。


2013年2月,OIR制作了一份报告,显示在模拟入学标准仅为学术性的模拟中,亚裔美国人的入学率最高,随着模拟中添加更多变量,亚裔美国人的入学率逐渐下降,例如课外活动,个人评估,遗产状态,新兵身份,性别和种族。 SFFA事实¶399–421。 OIR发现,将种族因素纳入录取标准之后,“亚裔学生的份额……下降了8个百分点以上,占他们整个班级份额的32%。这是下降的。” ...代表任何种族群体中跌幅最大。” SFFA事实416.显然,迪恩·菲茨西蒙斯和迪恩·库拉纳在本报告中得到了调查结果,但他们都不要求OIR进行进一步研究,也未与招生办公室的任何人讨论2013年2月的报告。 SFFA事实¶¶427–431,537–543。

在2013年完成的第二份报告中,OIR发现,非遗产,非运动员(“ NLNA”)亚裔申请人的SAT分数,校友总体评分和学术评分也明显优于NLNA白人申请人。在课外评价方面比NLNA白人申请人略好,在校友个人评分,指导顾问评分和教师评分方面与NLNA White申请人相同。 SFFA事实438. NLNA白人申请人的表现明显好于NLNA亚裔美国人申请人的唯一类别是个人评级,而OIR并没有解释为何NLNA白人申请人获得的个人评级高于NLNA亚裔美国人申请人。 SFFA事实¶¶439–440。 OIR还发现NLNA白人申请人的录取率高于学术得分大致相同的NLNA亚裔美国人申请人,并且发现哈佛录取与亚裔美国人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尽管未发现与其他任何相似的联系种族群体。 SFFA事实¶¶442–446,450–51。院长费兹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收到了2013年的第二份报告,但再次没有要求OIR进行任何其他研究,也未与招生办公室的任何人讨论该报告。 SFFA事实¶466–471。当OIR向他们提供2013年5月创建的单独备忘录时,迪恩·菲茨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和迪恩·库拉纳(Dean Khurana)同样没有反应,他们发现亚裔美国人与入哈佛的可能性负相关。 SFFA事实¶¶504-509、513-517、537-543。

SFFA认为,除了2012年和2013年的OIR文件,该诉讼产生的录取数据证实了哈佛大学对亚裔美国人的偏见。 SFFA事实¶581–82。依照本法院的命令,哈佛大学生成了2014年至2019年班级的按申请人录​​取数据,2000年至2017年班级的汇总信息以及2018年和2019年班级的480份申请文件和640个摘要表。事实¶¶582–584。在分析这些数据时,SFFA的统计专家Arcidiacono教授得出结论,尽管亚裔美国人的申请者总体上比其他种族背景的学者在学术和课外等级方面更强,但SFFA Facts¶¶595-601并获得个人评分SFFA Facts¶610是与白人申请者相当的校友面试官得出的,在招生官给出的个人评分中,他们获得3分以上评分的申请者比例最低。 SFFA事实¶609.此外,亚裔美国人在所有学术成就水平上的个人评级都低于所有其他种族群体的申请人。 SFFA Facts¶613. Arcidiacono教授同样发现招生人员对SFFA Facts¶¶624–26的总体评分对亚裔美国人的申请存在偏见,并且最终亚裔美国人的入学率低于其他种族群体。 2000年级至2019年级,尽管在此期间亚裔美国人的考试成绩高于所有其他种族群体。 SFFA事实¶630–632。简而言之,基于他的分析,Arcidiacono教授得出的结论是,个人评分和总体评分的分配对亚裔美国人有偏见,并且在所有条件均等的情况下,亚裔美国人的录取机会比白人申请人低。 SFFA事实¶¶656–669。


如以下进一步讨论的那样,SFFA的主张据称得到其他统计数据,文件以及哈佛歧视或入学时不允许种族歧视的证明。

二。程序历史

2014年11月17日,SFFA提起诉讼,主张六项诉讼因由,理由是据称哈佛违反了第六章:“对亚裔美国人的故意歧视”(第一项); “种族平衡”(第二项); “仅将种族作为入学决定中的“加分因素”使用失败”(计数III); “未能利用种族仅仅填补即将到来的新生班上的最后“几个地方”(第四项); “种族中立的选择”(第五项);和“任何将种族作为入学条件的因素”(计数VI)。 [ECF No.1]。 2016年3月11日,法院在最高法院对美国136 S.Ct.案的Fisher诉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做出裁决之前,中止了这一诉讼。 2198,195 L.Ed. 2d 511(2016)。 [ECF No. 146]。最高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发布裁决后,哈佛因缺乏诉讼地位而驳回了该案[ECF 187号],并分别就第IV和VI项的诉状提出判决,因为这些主张与最高法院不符。法院判例[ECF第185号]。 2017年6月2日,法院驳回了驳回[ECF No. 324]的动议,但对第IV和VI项的诉状[ECF No. 325]作出判决。其余索偿(I,II,III和V项)是进行简易判决的未决交叉诉讼的主题。三,法律标准


双方均未建议本法院偏离一般性复审标准以进行简易判决。美国联合造纸工人国际联合会第14号AFL-CIO-CLC v案也不是“双方为达成简易判决而交叉走动,但双方都同意对此案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 。Int'l Paper Co.,64 F.3d 28,31(1st Cir。1995),这样法院就可以“有权进行某些事实调查,包括推论。” TLT 。 Corp.诉RI,Inc.,484 F.3d 130,135 n.6(1st Cir。2007)(引用United Paperworkers,64 F.3d at 31)。在此,当事方提出了简易判决动议,以解决该案或可能缩小即将进行的基准审判中的事实调查范围。因此,他们“打算在进行基准审判之前”将简易判决作为一个单独的阶段处理。珠宝商Mut。英斯诉N.Barquet,Inc.,410 F.3d 2,10(1st Cir.2005)。正如另一个地区法院适当地描述了案件的即决判决阶段和基准审判阶段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就简易判决的动议作出裁决时,法院的作用是有限的。 “在简易判决阶段,法官的职责不是……权衡证据并确定案件的真相,而是确定是否存在真正的审判问题。” Anderson诉Liberty Lobby,Inc.,案卷477,美国242、249、106S.Ct。 2505,91 L.Ed. 2d 202(1986)。 “即使在原定不陪审团陪审的情况下,法官在决定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时,也不会坐视事实。”中研究所Of Minn。v。Nat'l Ass'n of Trade&Technical Schs。,817 F.2d 1310,1315(8th Cir。1987)。此外,“即使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在可以从这些事实中合理得出的推论存在分歧的情况下,也不能做出即席判决。”在重新Unisys Sav。计划Litig。,74 F.3d 420,433(3rd Cir。1996)。


相反,在进行了庭审之后,法院需要权衡证据并做出信誉确定。法语版本,第499 F.3d 345,359页(第4卷,2007年)。法院不是在判断是否存在真正的实质性事实问题,而是通过评估有争议的证据的说服力和“决定是否更可能是事实”来作出事实调查结果。 Kearney诉Standard Ins。 Co.,175 F.3d 1084,1095(9th Cir。1999)(en banc)。


F.T.C.诉Ross,第08-cv-3233-RDB号,2012年WL 2126533,第* 4页(2012年6月11日,博士)(引用Waterkeeper Alliance,Inc.诉Alan&Kristin Hudson Farm,第10- cv-487-WMN,2012年WL 13005672,第* 1-2页(2012年3月1日,医学博士)。在这种情况下,即决判决是适当的,“如果没有关于任何重大事实的真正问题,而无可争辩的事实表明移动方有权依法进行判决”。博尔赫斯S.M.B.W.诉Serrano-Isern,605 F.3d 1,4(2010年1月1日)(引自R. Civ。P. 56(c)(2))。 “如果记录证据允许理性的事实发现者以一方胜诉的方式解决该问题,那么这个问题就是'真正的'。如果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有可能改变诉讼结果的话,那么这个事实就是'重大'”。 ID。在4-5(省略引用)。法院“必须从最有利于不动党的观点出发,考虑所有事实,对该党的主张作出一切合理的推断。”“ Bienkowski诉东北大学,285 F.3d 138,140(1st Cir。2002) )(引用Barbour v.Dynamics Research Corp.,63 F.3d 32,36(1st Cir.1995))。鉴于双方都已提出简易判决,法院“分别考虑每项动议,依次推论每个动机。” United Paperworkers,64 F.3d at 31 n.2(引用E.E.O.C.诉Steamship Clerks Union,Local 1066,48 F.3d 594,603 n.8(1st Cir。1995))。


IV。讨论

A.主题管辖权

2017年6月2日,法院以缺乏主题管辖权为由驳回了哈佛大学驳回其动议的议案[ECF No. 324],认为SFFA具有诉讼必要的协会地位。参见《公平入学的学生公司诉哈佛学院院长与研究员》。 (Harvard Corp.),261 F.Supp.3d 99,111(D. Mass。2017)。 SFFA代表其成员提起了这一诉讼,其中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人和准申请人,其中包括至少一名亚裔学生,该学生被拒绝进入哈佛,但打算在哈佛停止使用哈佛的前提下申请转移到哈佛种族意识的招生政策(“申请人”)。 ID。于103。“在提出申诉后,SFFA的成员数量继续增长,并增加了其他成员,其中包括一些被其确定为'常任会员'的成员,”其中一些是被哈佛拒绝的亚裔美国人申请人。 ID。在103 n.4。根据他们的誓章,法院得出结论,这些常任理事国具有个人地位,可以起诉哈佛,SFFA被要求证明该地位以建立社团地位。 ID。在109-10。哈佛现在重申其第三条挑战的理由是,SFFA身分立于其上的个人成员不再有资格转移到哈佛,或者“这样做的兴趣不大”。 [ECF No. 418 at 20]。参见Gratz诉Bollinger案,539 U.S. 244,262-63,123S.Ct。 2411,156 L.Ed.2d 257(2003)(持有被拒绝的申请人“有能力并准备好”转让的主张“有资格为大学继续在本科生中使用种族而寻求前瞻性的救济”)。


除了申诉人的父亲以外,申诉人是提出申诉时的唯一常任理事。哈佛事实258; SFFA答复258.正如法院先前指出的那样,“法院没有解决尚未申请的准大学生或申请人父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问题。” Fair Admissions,Inc.的学生诉哈佛大学的校长和研究员。 (Harvard Corp.),261 F.Supp.3d 99,110 n.12(D. Mass。2017)。

正如SFFA所认识到的那样,哈佛的动议并不质疑SFFA提起诉讼时是否具有地位,而是因为SFFA的常任理事国有资格变得无资格或无意移交给哈佛而质疑此案。辩论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设定的资格原则:在诉讼开始时必须存在的必要个人利益(诉讼)必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持续存在(辩论)”。美国亚利桑那州官方英语诉亚利桑那州案,520 U.S. 43,68 n.22,117 S.Ct. 1055,137 L.Ed. 2d 170(1997)(引用了United Parole Comm'n.Geraghty,445 U.S. C. 1202,63 L.Ed. 2d 479(1980))。 “通常情况下,当原告在案件开始时已经站立时,会产生争执,但是由于介入事件,在诉讼过程中丧失了站立的要素之一。” WildEarth Guardians诉Pub。服务。科罗拉多公司,690 F.3d 1174,1182(10th Cir.2012)。 “介入事件必须'完全和不可挽回地消除当事方行为的影响,以便将案件视为有争议的案子。”巴恩斯特布尔镇(Town of Barnstable v.O'Connor),786 F.3d 130,142(1st Cir.2015)(引用Cnty。of Los Angeles v.Davis,440 US 625,631,99 S.Ct.1379,59 L.Ed .2d 642(1979));参见Ramirez诉Sanchez Ramos,438 F.3d 92,100(2006年第1巡回上诉)(“干预事件[必须]抹平了所称的伤害,并确定不能合理地期望投诉的行为再次发生。 ”)。 “最高法院已经在提倡“无聊的说服力”的党派上提出了抗议。 Barnstable镇,786 F.3d,第142页(引自US v。Concentrated Phosphate Exp。Ass'n,393 U.S. 199,203,89 S.Ct. 361,21 L.Ed.2d 344(1968))。

哈佛大学坚称,申请人不再符合转移至哈佛的资格,而美国足协也没有争议。尽管如此,哈佛大学承认有两名常任理事国申请并被哈佛大学拒绝,仍然有资格获得转学入学资格。尽管如此,哈佛大学认为,根据他们的证词,这些成员并不打算转移到哈佛。当被问到:“您打算申请转学...到任何其他学院或大学时,”常务会员#1说,“我现在不知道,不会。” [ECF 419-15 at 4]。 2号常任理事国也被问到类似的问题,并回答说:“我的意思是……这是高度投机的。您永远不知道情况如何”,这使他(或她)愿意调任。 [ECF No. 419-19 at 5]。 2号常任理事国也曾在证词中表示,他或她将考虑申请移交哈佛“这不是负担”。 ID。


从解说笔录中剔除这些离散的陈述,无法满足哈佛的沉重负担。 1号常任理事国还作证说,他或她仍然“有能力并准备转移到哈佛,如果它停止使用种族或族裔作为优先录取对象,并停止对亚裔美国人的故意歧视”。 [ECF No. 454-14 at 5-6]。这位成员解释说:“如果哈佛不再在录取中使用种族和种族,我认为由于这种变化,我被录取的机会增加了很多,因此我将再次申请转学,看看我是否可以得到在新系统中。” ID。截至6点。哈佛大学维持其种族意识的招生政策的同时,第一常任会员没有想到从现在的入学申请中转出的证词,如果哈佛的招生政策表明他有能力并准备进行转学,则没有矛盾之处。进行实质性修订。


2号常任理事国作证时说:“如果能够停止使用种族,我有能力并准备向(哈佛)申请移居”,并进一步解释说:“(哈佛)停止了种族或族裔的使用,我认为[录取]的机会将会得到改善,并且在那一刻申请转学是值得的。” [ECF No. 454-15 at 5-6]。他或她愿意转移到哈佛的证词“这不是负担”,并可能取决于此时的“高度投机”情况,并不能充分表明该学生没有认真打算转移。在注意到有关他或她转学意愿的问题的投机性质之后,常任理事国2号成员被问及“您认为您会申请转学到哈佛吗?”回答“是”。 [ECF No. 419-19 at 5]。

因此,哈佛大学并没有根据常任理事国据称对移交不感兴趣的理由来确定该案是否有争议。哈佛的其他挑战-(1)SFFA在提起诉讼后修改了公司章程,以扩大董事会规模,并允许其成员只占一个席位; (2)与大量不明身份的捐助者相比,SFFA的会员只缴纳会费; (3)SFFA的创始人控制着组织的日常运作-在撤职动议阶段被认为是最终的,在这种情况下最终被认为不足以破坏SFFA的协会地位。哈佛大学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需要重新考虑法院的先前结论,即该案并非“严重质疑组织的代表性是否足够的情况”,因此法院应考虑采用其他标准来评估协会地位。要求获得Fair Admissions,Inc.的学生,电话:261 F.Supp.3d,电话:110。因此,哈佛关于缺乏主体管辖权的简易判决动议被拒绝。


哈佛在这里还补充说,常任理事国“没有参加过SFFA的任何会议,并拒绝了律师的指示来证明他们是否在SFFA选举中投票。” [ECF No. 418 at 18]。即使假设这些断言是正确的,也不能证明SFFA无法充分代表其成员资格或SFFA成员不参与组织。正如法院在其先前的命令中指出的那样,常任理事国的声明显示“ SFFA领导层就此诉讼与成员进行了沟通,并且常任理事国对此案提供了意见。” Fair Admissions,Inc.的学生,电话:261 F.Supp.3d,电话:111。例如,常任理事1号作证说,他或她参加了电话会议,SFFA的所有成员均于2016年12月应邀参加了电话会议,并且SFFA已彻底答复1号常任会员对此案的疑问,并为1号常任会员提供了就此诉讼提供意见和指导的机会。 [ECF No. 454-14 at 7-8]。

法院此时无需解决SFFA确定的七个新的常任理事国是否具有常任理事国的问题。如果哈佛大学对1号和2号常任理事国提出有待立案的司法管辖权挑战,SFFA可能会在审判中重新提出其论点。如果合理地预期会再次发生所谓的不法行为,法院也可能会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B. SFFA的索赔

SFFA剩余的申索挑战了哈佛种族意识入学计划的几个方面,这些方面据称违反了第六章和最高法院在高等教育录取过程中考虑种族问题的先例。标题VI规定:“根据种族,肤色或国籍,在美国的任何人都不得参与任何计划或活动,被剥夺其利益或受到任何计划或活动的歧视接受联邦财政援助。” 42 U.S.C. §2000d。 “该法规允许私人原告在因种族,肤色或国籍而被联邦资金接受者故意歧视时获得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布兰森诉圣伊丽莎白·舒案,第15-cv-87-TLS号,2017年WL 2418396,在* 3(ND工业日期2017年6月5日)(引用Alexander v.Sandoval,532 US 275,280,121 S.Ct.1511,149 L.Ed.2d 517(2001))。哈佛无异于收到联邦资金,并且受《第六条款》的约束。哈佛的回应¶9.在哈佛大学的招生计划中,“由于种族特征很少为不同待遇提供相关依据,……[种族]除非大学可以接受招生程序,否则[大学]可能不会考虑种族严格审查。”费舍尔诉大学美国得克萨斯州奥斯汀市,美国–––– 136 St. 2198,2207–08,195 L.Ed. 2d 511(2016)(“ Fisher II”)(引用Fisher诉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570 US 297,309,133 S.Ct. 2411,186L。 Ed.2d 474(2013)(“ Fisher I”)。 “严格的审查要求大学明确表明其'目的或利益在宪法上是允许的而且是实质性的,并且对分类的使用对于实现其目的是必不可少的。” (在309 U.S.Ct.2411上引用Fisher I,570 US。

 

哈佛大学指出,最高法院只针对公立大学的种族意识入学政策,并建议“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适用的最高法院判例不适用于哈佛等私立大学标题VI。由于哈佛大学并没有发现将公立大学与联邦资助的私立大学区分开的任何具体原因,或者因为解释了私人和公共诉讼人的分析框架会有何不同,法院在此阶段将哈佛大学与公立大学在应用格鲁特律师事务所方面立于平等的地位。及其后代。参见Grutter,539 U.S. at 343,123 S.Ct. 2325年(“平等保护条款并未禁止法学院在入学决定中狭tailor地使用种族,以进一步引起人们强烈的兴趣,以从多元化的学生团体中获得教育收益。因此,请愿人基于标题的法定要求VI ...也失败。“); ID。 (“标题VI ...仅禁止违反平等保护条款或第五修正案的种族分类”(援引Regents of Univ。of California v。Bakke,438 US 265,287,98 S.Ct. 2733,57 L.Ed. 2d 750(1978))。


1.第一点:故意歧视


为了说出根据第六章提出的故意歧视的主张,原告“除其他外,必须证明被告基于种族歧视,这种歧视是故意的,而歧视是被告采取行动的实质性或动机性因素。” Goodman v.Bowdoin Coll。,380 F.3d 33,43(1st Cir。2004)(引自Tolbert v.Queens Coll。,242 F.3d 58,69(2d Cir.2001));参见Scaggs诉纽约教育局,No. 06-cv-0799-JFB-VVP,2007 WL 1456221,at * 11(E.D.N.Y. 2007年5月16日)(相同)。在审查统一采用的面部中立政策时,“ [d]确定歧视性歧视目的是否是[在采用歧视性目的时的动机],需要对可能的意图的间接和间接证据进行敏感的询问。”安德森前任。 Dowd v.Boston City,375 F.3d 71,83(1st Cir.2004)(引用Vill。of Arlington Heights v.Metro.Hous.Dev.Corp。,429 US 252,266,97 S.Ct.555 50 L.Ed. 2d 450(1977))。在这里,SFFA和哈佛对Count I进行简易判决的交叉动作本质上是彼此的镜像。每一方都依靠自己的专家报告来显示亚裔美国人是否会对录取可能性产生负面影响,强调对手统计分析所声称的缺陷,并声称存在实质性或零记录的有歧视意图的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对统计证据和专家证词的过度依赖排除了对第I项的简易判决。在此阶段,每个不动产当事人均“有权”获得[假设]的证据的可信度,在[原始]争议中的所有版本均被接受,[并且]在[证据]中的所有内部冲突都以有利的方式解决了[...]。”“ Blanchard诉Peerless Ins。 Co.,958 F.2d 483,489(1st Cir。1992)(引用Rodriguez–Garcia诉Davila案,904 F.2d 90,94(1st Cir。1990))。同样,“法院在评估专家证言的相对可信度时,在简易判决中不起作用。” Tamposi诉Denby,136 F.Supp.3d 77,128(D.Mass.2015)。 “根据简易判决,……法院通常认为事实的审理者会相信不动产者提供的专家证词。” Den Norske Bank AS v.Boss First Nat'l Bank,75 F.3d 49,58(1996年1月1日)。 “即使假设,争论,该法院的结论是'(任何一方的)专家意见的事实基础很弱”,“ SFFA和哈佛大学的挑战影响了”待评估证词的重要性和可信度“法院承担事实调查职能时在审判中。吃豆子赔偿Co. v。Dalla Pola,65 F.Supp.3d 296,304(D. Mass。2014)(引自Milward v.Acuity Specialty Prods.Group,Inc.,639 F.3d 11,22(1st Cir.2011) );见Casas Office Machines,Inc.诉Mita Copystar Am。,Inc.,第42 F.3d 668,686页(1994年1月1日)(“权衡证据”和“评估专家的信誉”是任务简易判决后的“必须留给事实审理者”; S.Shore Hellenic Church,Inc.诉Artech Church Interiors,Inc.,183 F.Supp.3d 197,225(D.Mass.2016)(相同)。

尽管仅竞争性专家报告未必会阻止即决判决,但在这里,SFFA和哈佛大学的统计专家各自提出的不仅仅是“仅是结论性的指控”。煤气公司,供应商:743 F 1437、1445(D. Kan。1990),aff'd,955 F.2d 641(10th Cir。1992)和现阶段的“无可争议的记录事实”不足以“矛盾或以其他方式使[双方专家]意见不合理”,即决判决是不合适的。布鲁克·格林Ltd.诉Brown&Williamson Tobacco Corp.,509 U.S. 209,242,113 S.Ct. 2578,125 L.Ed. 2d 168(1993)。 Arcidiacono教授代表SFFA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发现亚裔美国人的申请者在学术和课外等级方面都比较强,并且招收教师,指导老师,但招生办公室对亚裔美国人的个人和总体等级较低,校友访问者在个人和整体评分上给亚裔美国人申请人的评分与白人申请人大致相同。 SFFA事实¶¶595–616,624–628。他进一步发现,亚裔美国人的申请者的入学率低于其他种族群体,在总体评级相同的申请者中,亚裔美国人被录取的可能性最小。 SFFA事实¶¶629–647。卡德博士代表哈佛大学审查了相同的数据,但发现亚裔美国人对哈佛入学的可能性没有负面影响,甚至还指出,在某些年份和特定地区,亚裔美国人对哈佛大学有积极的影响。入学的可能性。哈佛事实¶¶216–220。在某种程度上,亚裔美国人的入学率比白人申请人低,而SFFA则将这种差异归因于歧视,而哈佛大学则指出了Card博士的决定,即亚裔美国人的申请“比美国申请者略弱白人申请人通过一系列可观察到的非学术性措施和其他“统计上未观察到的因素”提交的报告。 [ECF No. 435 at 10,17]。


这些矛盾的结论至少部分是专家不同的模型选择的结果,包括(1)是否在入学周期内汇总数据(哈佛事实和SFFA响应¶233-34); (2)是否从回归分析中排除个人评分(哈佛事实和SFFA回应¶¶230-232),申请人的预期职业(哈佛事实和SFFA回应¶¶237-38)以及申请人父母的职业(哈佛事实和SFFA响应¶235-36); (3)是否将数据库中包括已招募的运动员,遗产申请人,哈佛大学教职员工和工作人员的子女以及院长或主任兴趣列表中的申请人(SFFA事实和哈佛回应¶¶750-58)。双方还不同意将亚裔美国人的申请者与具有相同或相似学历的其​​他种族的申请者进行统计比较的证明价值,以及能否将招生办公室的个人和整体评分与校友访问者分配的相应分数进行有意义的比较,老师和指导顾问。在即将进行的基准试验中,可以最好地评估专家证人做出这些关键建模和分析选择的信誉。另请参阅Merrymeeting Bay之友诉NextEra Energy Res。,LLC,第11-cv-38-GZS号,2013年,WL 149641,第* 1页(2013年1月14日,D.Me)(“法院认为,在庭审中最好以针对特定问题的异议和“与专家作证和积极的盘问相抗衡”的“对抗程序”来解决被告的论点。”(引自PR Bottling Co. 161 F.3d 77,85(1st Cir.1998))。


出于基本上相同的原因,OIR报告没有理由赞成对SFFA做出简易判决。 SFFA认为,2013年,哈佛大学内部研究部门在哈佛大学的招生计划中评估了亚裔美国人的待遇,并得出了与阿基迪亚科诺教授的分析相一致的结论。 SFFA事实¶¶389-390、399-465、492-572。此外,SFFA认为,迪恩·菲茨西蒙斯(Dean Fitzsimmons)和迪恩·库拉纳(Dean Khurana)收到了OIR的报告,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进一步调查针对亚裔美国人的录取偏见的证据。 SFFA事实¶¶426-431、468-471、525-528。确定归因于OIR的调查结果的适当权重需要考虑相反的专家证词。参见[ECF No. 435 at 23](断言Card博士的“更加全面,知情和可靠的工作”与OIR得出的结论相抵触并颠覆)。此外,尽管SFFA声称哈佛对OIR报告的不作为表明有意“掩埋”报告并“杀死”内部调查,但哈佛大学提供的证据表明没有进一步的调查发生,因为哈佛认识到OIR报告是初步报告,不完整,因此不足以进行其他查询。鉴于此诉讼,确定哈佛对其对OIR报告的回应的解释是可信的,还是如SFFA所认为的那样,根据该诉讼提出的难以置信的事后理由,要求法院评估哈佛证人的可信度并考虑有关OIR报告的专家证词。借鉴所有不动党的所有推论,存在基于哈佛事实证人,统计证据和双方提出的专家观点的有争议的重要事实,这些事实在审判前无法解决。


Arcidiacono教授对使用“标准强”来描述亚裔美国人申请人的频率的分析也需要考虑审判中竞争性专家的证词。 SFFA事实¶¶678–686。


SFFA单独存在的剩余的非统计,非专家的故意歧视证据不足以进行即席判决。该证据包括摘要表中的一些离散评论(SFFA事实¶¶678-686),这一事实是,与亚裔美国人相比,招生人员更积极地描述了非洲裔美国人和拉丁美洲人的种族身份(SFFA事实) ¶691-692),以及哈佛对一名OIR员工的投诉或评论的回应(SFFA Facts¶333),一些校友采访员(SFFA Facts¶325、331),高中生(SFFA Facts¶¶ 335–336)和一位哈佛校友在给前总统浮士德的信中做出种族主义言论(SFFA事实¶341–42),并不构成歧视性意图的即席判决的充分证据。要赞扬SFFA的观点,即哈佛对员工或校友的投诉无动于衷,其中许多与选拔决定没有直接关系,这需要对SFFA做出过早推断。 cf. Gonzalez诉El Dia,Inc.,304 F.3d 63,69(1st Cir。2002)(“首先,'杂散的工作场所言论',以及非决策者或不参与决策的决策者所作的陈述通常来说,决策过程不足以单独建立借口或必要的歧视性行为。”) Straughn诉Delta Air Lines,Inc.,案卷250 F.3d 23,36(2001年1月1日)(“流言pro语”的证明值被限制在“如果它们是在暂时远离雇用决定之日的情况下作出的”) “); Fernandes诉Costa Bros. Masonry,Inc.案,案号199 F.3d 572,583(1st Cir。1999)(“可以合理地解释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歧视性而另一种良性的陈述”不能直接证明歧视性反义词),由Desert Palace,Inc.诉Costa案以其他理由废除,美国539 US 90,123 S.Ct.。 2148,156 L.Ed. 2d 84(2003)。哈佛大学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招生人员对亚裔美国人申请者摘要的评论与对其他种族的申请人所做的评论相提并论,并且摘要摘要中经常包含肯定地提及申请人的亚裔美国人身份的言论。此外,正如哈佛大学指出的那样,招生办公室的程序和培训文件以及其现有和前雇员的证词似乎都没有暗示歧视亚裔美国人的意图。


总而言之,SFFA是否可以证明其故意歧视主张需要仔细审查相互矛盾的专家证词,可用文件以及在审判过程中招生办公室员工的证词。请参阅平等就业机会Comm诉Texas Roadhouse,Inc.,215 F.Supp.3d 140,172(D. Mass。2016)(事实发现者是否发现一方的专家比对立的专家更有说服力,“审判而不是用于即席判决”);张鹏飞诉大学罗德岛州立大学(554 F.Supp。) 1203,1206(DRI 1983)(“法院将仅基于[其专家]的统计指标(即使在没有[反对专家]的批评的情况下,准予被告提出简易判决的动议而被撤职,而无需对这些结论进行调查)在案情审理中给出了其他类型证据的深入审查。”)因此,关于简易判决的交叉动议不予考虑。


SFFA提供了证据,表明哈佛在1920年代初对犹太学生的歧视,即在此案提起前一个世纪。充其量,有争议的招生政策的历史背景是“意图的一个证据来源”,并且本法院已经在当事方的发现纠纷的背景下裁定,此类证据与提出索赔的关联性有限(如果有的话)。问题。村美国,阿林顿高地,美国,429,267,97St.Ct。 555. SFFA认识到,1920年代的此类证据“比在许多将历史作为阿灵顿高地因素的案例中更为遥远”。 [ECF No. 413 at 31]。根据其先前的裁决,法院不太可能接受1920年代以来哈佛大学的录取政策的证据,但将保留最终的证据裁决供审判。 [见ECF 547号]。如果当事各方不反对,法院也将考虑就过去的歧视问题向法院发出司法通知,或接受对此的联合规定。


2.第二点:种族平衡


SFFA接下来争辩说,哈佛不允许将亚裔美国人的人数限制在被录取的班级中。为了维持允许的种族意识入学政策,哈佛大学可能不会“施加固定的配额”,费希尔二世,136S.Ct。在2208年,否则以其他方式“仅仅因为其种族或族裔血统在其学生体内确保特定群体的某些特定百分比”,例如这种做法“将构成完全的种族平衡,这显然是违宪的。”格鲁特(Grutter),美国539年在329,123 St.Ct. 2325(引用Bakke,438 U.S. 307,98 S.Ct. 2733)。 “仅通过重新标记“种族多样性”,种族平衡就不会从“专利违宪”转变为引人注目的国家利益。”费舍尔一世,美国法典570号,美国,311,133 S.Ct. 2411(引用父母参与Cmty。Schs。诉Seattle Sch。Dist。No. 1,551 U.S. 701,732,127 S.Ct. 2738,168 L.Ed.2d 508(2007))。


SFFA和哈佛再次对入学数据和有关哈佛是否使用配额制度的证明提供了合理但相互矛盾的解释。据SFFA称,哈佛大学追踪种族群体的代表,并使用前一年班级的统计数据作为与准入级匹配的基准。在录取过程的整个委员会阶段,将“一页传呼机”分发给Dean Fitzsimmons和McGrath主任,以使他们意识到与上一年相比,各个种族群体的当前代表性。据称,哈佛然后重新考虑了来自特定种族群体的申请,如果需要的话,以使当前类别的人口统计数据与上一年的人口统计数据保持一致。据称,招生委员会还考虑了在裁员过程中减少招生数量时是否考虑到学生是否来自当前在预期班级中代表性不足的种族群体。

SFFA指责哈佛大学通过所谓的根据PSAT分数和GPA(因种族而异)购买潜在申请人信息的做法以及参加常春藤联盟和姐妹黑人招生和财政援助协会会议来进行种族平衡。学校。尽管法院可以允许SFFA在某种程度上在审判中提供证据支持这些主张,但种族歧视的指控与哈佛购买“潜在申请人信息”或仅仅出席和参与诉讼之间似乎没有或几乎没有联系。会议。


哈佛否认SFFA的理论是其录取过程的歪曲描述。哈佛大学认为,SFFA所谓的种族平衡最好理解为对录取条件与可用床位的一般衡量,并着眼于多样性。哈佛大学解释说,它审查了前几届的人口统计学信息,以估计接受录取的人的录取率,至多相当于“对数字的某些关注”,这是最高法院在美国格鲁特(539)336,123所允许的。超临界温度2325.单页寻呼机按种族,“性别,地理,预期集中程度,申请人是否为应征运动员,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参加过哈佛,哈佛是否免除了申请人的申请费,不论申请者是否申请经济援助,公民身份和[或]永久居留权,该申请者均被哈佛招生人员标记为社会经济处于“不利地位”。” [ECF No. 435 at 33]。哈佛认为,与其使用分页器来精确地匹配种族人口统计数据,不如说是使用分页器“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值得注意的重要趋势,并确保招生委员会不会忽视强大的候选人。 ” ID。当基于可能的收益率和被录取的班级中的可用空缺,哈佛大学有过多的合格申请者暂时决定提供录取时,掠夺过程同样是一种治愈措施。

关于入学数据,SFFA显示,在2014、2015、2016和2017年的班级中,每个种族群体的入学班级百分比至少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亚裔美国人占该类人群的18%。 2014届,2015届的18%,2016届的21%和2017届的20%。SFFA事实¶699.其他种族群体表现出相似的一致性,白人学生占48%同一时期内,该类别的百分比介于53%和53%之间;美洲印第安人介于2%和3%之间;西班牙裔美国人和非裔美国人分别介于10%和12%之间。 SFFA事实¶699.哈佛大学对这些百分比没有异议,但断言它们实际上表明了各个种族群体的录取率存在重大波动。哈佛大学认为,亚裔美国人在该阶层中所占的份额从18%增加到20%,这是“ 11%的大幅增长”。 [ECF No. 435 at 30]。


SFFA还强调了Arcidiacono教授的结论,即哈佛“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班级中保持了单种族非裔美国人入学率的下限”,其中单种族非裔美国人的入学率“几乎相同”。达到所有其他国内申请人的录取率。哈佛大学同时指出,卡德博士认为这些发现并不明显。专家可以在审判中说明所称发言的意义。


Count II的解决方案部分取决于哈佛招生官和领导层的信誉,即其招生程序(包括圈养,复习一页纸和设置目标人数)是否旨在年复一年地平衡种族人口统计,或只是在招收多样化的学生团体时“一定要注意数字”。每个种族群体的阶级份额并没有那么明显地一致或随时间变化,以致法院可以得出结论,仅凭数字就可以确定或驳斥配额。参见例如Grutter,539 U.S. at 336,123 S.Ct. 2325年(注意到非裔美国人,拉丁裔和美国原住民学生的课堂份额变化13.5%至20.1%是“与配额不符的范围”);史密斯诉大学(392 F.3d 367,375(9th Cir。2004)(从每年38.5%的高考生和43.3%的入学率到最低的24.7%的入学率和24.4%的入学率的少数民族百分比) “与配额的存在不一致”)。鉴于重大的事实争议和确定某些信誉的必要性,关于第二项指控的即席判决的交叉动议被拒绝。


3.第三点:种族是“加”因素


SFFA对Count III进行简易判决,理由是哈佛(1)出于特定目的未达到其“代表性”的少数族裔学生的目的而没有使用其种族意识的录取政策,以及(2)认为种族不仅仅是做出录取决定时仅仅是“加”因素。最高法院澄清说:“'追求'从学生身体的多样性中获得的教育利益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学术判断,某些但不完全是对大学的司法尊重”是正确的。”“ Fisher II,136 S.Ct. 2208(Fisher I,570 U.S. at 310,133 St.Ct. 2411)。一旦大学做出“'合理的,有原则的解释”以追求从学生的身体多样性中获得的教育收益,“就必须根据大学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尊重大学的结论,即多元化的学生团体将有助于实现其教育目标。” (引用Fisher Fisher I,570 U.S.在310-11,133 St.Ct. 2411)。如以下进一步讨论的那样,当法院评估是否为了获得严格的审查而将种族的使用狭义地进行了调整时,对大学决定追求多样化学生群体的教育利益的尊重不会延续。


SFFA认为,哈佛大学的招生计划未能通过严格的审查,因为哈佛大学并未明确追求从多样化的学生群体流向达到“临界质量”的想法的教育收益,该术语曾在大学中使用。密尔根州密歇根法学院的录取政策,以及费舍尔州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政策。 SFFA指出:“临界质量”一词甚至从未出现在哈佛的备忘录或事实陈述中,[ECF No. 449 at 31],并且“哈佛领导层从未听说过在上下文中使用的临界质量一词” ”,[ECF No. 413 at 46]。由于哈佛大学在追求达到“临界人数”时没有特别考虑种族问题,因此SFFA认为其追求学生身体多样性的决定没有充分的理由。


与SFFA的主张相反,“最高法院裁定,只有大众才有足够的利益来允许使用种族,” [ECF No. 413 at 46],费舍尔二世法院解释说,这种利益证明了考虑种族的合理性招生录取“对招收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没有兴趣”,而是对“从学生的身体多样性中获得的教育收益”产生了更大的兴趣。” Fisher II,136S.Ct。在2210年(引用Fisher I,570 U.S.在310,133 St.Ct. 2411)。 “ [E]招募多元化的学生团体'可以促进跨种族的理解,有助于打破种族定型观念,并使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不同种族的人。” (引自Grutter,539 U.S. at 330,123 S.Ct. 2325)。 “同样重要的是,‘学生的身体多样性可以促进学习成果,并为学生为日益多样化的劳动力和社会做好更好的准备。” (引自Grutter,539 U.S. at 330,123 S.Ct. 2325)。尽管“增加少数族裔入学人数可能有助于这些教育利益,但……这不是……可以或应该减少到纯数字的目标”。 ID。 2210年。“临界质量”是格鲁特和费舍尔正在讨论的特定政策中使用的一个术语,但最高法院对此未作定义。参见Grutter v.Bollinger,137 F.Supp.2d 821,828(ED Mich.2001),rev'd,288 F.3d 732(6th Cir.2002),aff'd,539 US 306,123 S.Ct 。 2325,156 L.Ed. 2d 304(2003); Grutter,美国539年,316,123S.Ct。 2325; Fisher I,美国570,网址:301,133 St.Ct. 2411;费希尔二世,136 S.Ct.在2211年; 参见Fisher II,136 S.Ct.在2216年(Alito,J。持不同意见)(注意到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从未解释过这个术语(临界质量)的含义”,而术语“仍未定义”)。最高法院没有在“严格质量”一词中加上任何使其在严格审查下对大学的种族意识入学政策的生存至关重要的特殊力量或含义,该法院拒绝在此进行。 SFFA还争辩说,由于哈佛不追求“批判性”,其招生政策将永久使用,这违反了最高法院的期望,即在某个时间点“不再需要使用种族偏爱来进一步促进对多样性的兴趣。” Grutter,美国539年在343,123 St.Ct. 2325.最高法院没有裁定,“临界人数”或任何特定的入学人数可以消除大学对种族的考虑。尽管哈佛“必须不断重新评估其对种族意识的审查的需求”并“仔细审查其招生计划的公平性;……评估不断变化的人口统计是否已经削弱了对种族意识的政策的需求;并……确定了影响,作为其“持续不断地进行审议并不断反思其接纳政策的持续义务”的一部分,它认为它必须采取的积极行动和消极行动都包括在内。具体的时间范围。费希尔二世,136 S.Ct.在2212,2214–15。在此,哈佛大学招生学院研究种族中性替代方法的委员会建议重新评估五年内考虑种族的必要性。哈佛对实现“临界人数”缺乏明确的关注并不意味着它不会继续评估其种族意识的录取政策的必要性。在这一阶段,没有任何依据可以发现哈佛不打算遵循其委员会的建议,或者哈佛对学生身体多样性的好处的观念过于模糊,无法满足严格的审查要求。因此,对于SFFA的论点,即哈佛未能寻求“临界人数”或无视其继续评估其招生政策以满足严格审查的义务,SFFA的即决判决动议遭到拒绝。


SFFA还断言,哈佛采取了“不可调和”的立场,声称它(1)逐案考虑种族,针对“没有特定数量的学生”的任何种族或族裔背景,但(2)必须使用为了避免“非裔美国人和西班牙裔学生的入学率显着下降”,其入学政策进行了竞赛。 [ECF No. 449 at 33]。但是,有可能寻求招收多样化的学生团体,而无需使用特定的目标人数,并且符合Grutter及其子代。正如最高法院在《费希尔二世》(Fisher II)中所解释的那样,《美国法典》第136卷在2210年,“由于禁止大学寻求特定数量或配额的少数民族学生,因此不能指责未能指定特定的少数族裔入学水平,因为它认为将获得多样性的教育收益。 ”费希尔二世,136 S.Ct.在2210年。哈佛对种族的考虑是否符合格鲁特及其后代的问题仍然是一个有待审判的问题,但是,当从最有利于哈佛的角度看待事实,其录取政策充分平衡了需要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支持对SFFA的即决判决。避免使用配额,以允许寻求多样化的学生群体。


哈佛追求学生体多样性的教育利益的决定有权受到尊重,但是当法院评估“是否为了实现大学的允许目标而狭义地使用种族来衡量”时,就不会受到尊重。费希尔二世,136 S.Ct. (第2208页)(引用Fisher I,第570卷第311、133 St.Ct. 2411)。狭义地讲,“ [一所大学只能将种族或种族视为特定申请人档案中的'加号',”而“仍确保每个候选人都与所有其他合格申请人竞争”。 539 US,334-35,123 S.Ct. 2325(省略引用)。 “换句话说,招生计划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根据每个申请人的特定资格考虑所有相关的多样性要素,并将其置于相同的立足点进行考虑,尽管不一定要赋予它们相同的权重。 ' “ ID。在334,123 St.Ct. 2325(引用Bakke,438 U.S.在317,98 St.Ct. 2733)。大学必须“确保每位申请者都作为个人进行评估,而不能以使申请者的种族或种族成为其申请特征的方式进行评估。在注重种族的招生计划中,这种个性化考虑的重要性至关重要。”格鲁特(Grutter),美国539年在336-37,美国法郎123。 2325。


在这里,确定哈佛是否将种族仅作为其录取决定中的一个加成因素的问题,取决于解决事实和信誉的重大问题。哈佛大学根据招生人员的证词和培训文件证明了哈佛大学会灵活考虑种族因素以及其他众多因素,从而做出简易判决。哈佛大学进一步辩称,其专家卡德博士发现“要被哈佛录取,申请人必须具有多个优势领域”,而种族本身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哈佛事实,第121,122页。卡德博士还得出结论,申请者的学业,运动,课外和个人评级共同解释了录取结果变异性的比例远高于种族。哈佛事实¶123,124.然而,根据SFFA的说法,Arcidiacono博士的报告和OIR的研究表明,种族在某些学生群体被录取的可能性中起主要作用,种族在录取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西班牙裔美国人和非裔美国人的机会,以及“消除所有种族偏爱和刑罚-像对待白人一样对待所有人-将使亚裔美国人的人数增加40%”。 SFFA事实¶¶417-18、448、737-740。就像无法对Count I进行简易判决的实质性争议一样,哈佛是否将种族视为一个加分因素还是更多的问题,也围绕着有关哈佛大学录取数据,OIR研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OIR信誉的竞争性专家证词。招生办公室雇员关于申请人种族的体重的证词。因此,对第三项简易判决的交叉动议被拒绝。



4. Count V:种族中立替代品


SFFA在Count V中断言,哈佛未能履行其义务,不考虑种族隔离的招生政策。严格的审查要求法院“确认一所大学使用种族来实现多样性的教育利益是'必要的'。”费舍尔一世(Fisher I),美国570年在312,133 St 2411.“这涉及到仔细的司法询问,即一所大学是否可以在不使用种族分类的情况下实现足够的多样性。尽管‘窄缝裁缝并不需要穷尽所有可能的种族中立替代品,” id。 (引自Grutter,539 US,339-340,123 S.Ct. 2325),也不需要选择“在保持卓越声誉或履行承诺为所有种族群体的成员提供教育机会之间进行选择”,Grutter,539美国339,123 St.Ct. 2325年,“严格的审查确实要求法院谨慎地进行审查,而不是屈服于大学对种族中立替代品的认真认真的考虑。”费雪一世,美国法网570 US。312,133 S.Ct. 2411(引自Grutter,美国,539-339-339-12325)。 “大学的考虑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仅仅进行严格的审查是不够的:复审法院必须最终让任何种族中立的可行选择都不会产生多样性的教育收益。” ID。如果“‘一种非种族的方法……也可以引起人们的浓厚兴趣,并以可承受的行政费用,”那么……该大学可能不考虑种族。” ID。 (省略引用)。


哈佛声称,它通过史密斯委员会的工作满足了严格的审查要求。史密斯委员会审查了本案中已发表的社会科学文献,投诉书和专家报告,并“在2017年至2018年初期间审查了哈佛已经做出的广泛努力来吸引并录取多样化的学生群体,以及考虑入学种族的众多替代方案。” [ECF No. 418 at 31]。史密斯委员会一致认为:“目前,没有可用的,可行的种族中立替代品可以促进哈佛大学与多元化有关的教育目标以及哈佛大学目前的全人种族意识入学计划,同时也要保持哈佛大学追求的卓越标准。它的学生身体。”哈佛事实212.卡德博士还发现,即使哈佛维持了其现有的所有不分种族的努力,以实现多样性-财政援助,招募第一代和经济和种族多样化的申请人以及录取后的招募努力-也消除了考虑种族问题将导致“非裔美国人和西班牙裔学生在入学班级中的比例急剧下降”。哈佛事实156.根据Card博士的模拟模型,如果哈佛不考虑种族,那么2019届非裔美国学生的比例将从14%下降至6%,而拉丁美洲或“其他学生人数将从14%下降到9%。哈佛事实156.同时,白人学生的比例将从班级的40%急剧增加到48%,而亚裔美国学生的比例将从班级的24%略微增加到27%。哈佛事实157.史密斯委员会和卡德博士还发现,实施或消除以下种族中立措施或现有的录取做法是:(1)增加了对适度社会经济背景的偏好; (2)增加招募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学生; (3)增加经济援助; (4)实施类似于Fisher的前10%计划的基于位置的偏好; (5)增加转学学生人数; (6)取消早期行动计划; (7)消除对遗留物的考虑; (八)消除延期入学; (9)消除对考试成绩的考虑-这将不足以促进哈佛对多元化的教育利益的兴趣。


SFFA的专家Kahlenberg先生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发现哈佛大学可以通过增加社会经济偏好来轻松实现多样性。增加经济援助;减少或消除对传统,捐赠者以及教职工的亲属的偏爱;利用地域多样性采取政策;加大招募力度;增加社区大学转学;和/或消除早期行动。 SFFA事实¶¶858–882。


此外,SFFA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哈佛是否认真认真地考虑种族中立替代品的努力,因为哈佛显然在哈佛意识到这一诉讼迫在眉睫之前,直到2014年才研究过此类替代品。参见费舍尔一世(美国)570,312,133 S. 2411年(“严格审查使大学承担了最终的负担,即在论及种族分类之前,要证明现有的,可行的种族中立替代品是不够的。”)的确,尽管随着时间的流逝,哈佛已经实施了多种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但在哈佛大学的记录中,几乎没有证据表明,自格鲁特(Grutter)颁布后直到该案提交之前,该组织就其种族意识的政策正式评估了种族中立的替代方案。鉴于哈佛大学最近考虑种族中立替代品的努力(可以说是与本案提起的时间相吻合),哈佛所谓的过去未能遵守格鲁特的举动引发了关于哈佛是否认真考虑种族中立替代品的重大争议。真诚。鉴于这一重大事实争执,并且基于众多种族中立实践的有效性的模拟模型,专家们得出了似是而非但相矛盾的结论,因此,对第V项的总结性判断提出了异议。


鉴于SFFA正在寻求准予的救济,但这可能无关紧要,但“并未试图因其在2003年至2017年间未遵守Grutter而对哈佛施加独立责任”。 [ECF No. 510 at 26-27]。


五,结论

相应地,在不影响优先权的前提下,拒绝进行简易判决的交叉运动[ECF No. 412、417]。与该命令一致,当事各方可以在审判中重申其论点。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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